集裝箱箱主應保證集裝箱質量符合國家或鐵道行業標準,由具有資質的機構進行鑒定、認可、制造、維修,并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確保集裝箱的質量滿足鐵路運輸安全要求。
第1條 特種貨物箱、專用箱和非標通用箱應經有資質的單位進行相關試驗和認證,由托運人向發站提交有關技術文件和上路運輸申請;鐵路局(公司)對運輸安全性等進行審查后,提出意見報鐵道部公布上路運輸。
第2條 集裝箱應按國家或鐵道行業標準涂打相應的標記和標志。20英尺以上的集裝箱應有集裝箱檢驗單位徽記、國際集裝箱安全公約(CSC)安全合格牌照、國際鐵路聯盟認證標記,其中國際集裝箱安全公約安全合格牌照上應標有維修檢驗日期或有連續檢驗計劃標記,且箱體標明的集裝箱號碼應與牌照一致。
第3條 僅在國內運輸的自備箱,由箱主向發站提出申請,車站逐級上報,鐵道部統一公布編號后,在全路使用。自備箱箱主發生變更時,要提出集裝箱證書和檢修記錄,由鐵路局(公司)委托有資質單位檢驗合格后,辦理相關手續。
第4條 集裝箱所裝貨物應適合集裝箱運輸的要求,不得腐蝕、損壞箱體。性質互抵的貨物不得混裝于同一箱內。易于污染箱體的貨物不得使用鐵路通用集裝箱裝運。
第5條 在一定季節和區域內不易腐爛的易腐貨物,經承運人確定,可使用通用集裝箱裝運。
第6條 集裝箱辦理站(包括辦理集裝箱的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下同)是全國營業鐵路辦理集裝箱運輸業務的車站。集裝箱辦理站名在《貨物運價里程表》中公布。集裝箱在集裝箱辦理站間辦理運輸。
第7條 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要求辦理集裝箱運輸時,由產權單位向接軌站提出申請,經鐵道部審核后公布。
第8條 集裝箱應采用門到門運輸。托運人和收貨人可使用自有運力或委托運輸單位進行,車站應提供便利條件。特殊情況下,根據托運人、收貨人要求也可在站內指定區域裝、掏箱。鐵路箱出站時,車站應與門到門運輸單位或托運人、收貨人簽訂運輸安全協議并收取保證金。
第9條 托運的集裝箱,每箱總重不得超過其標記總重和鐵道部規定的限制重量。在集裝箱總重有限制的辦理站間運輸時,不得超過限制總重。
第10條 集裝箱軍事運輸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11條 集裝箱運輸危險貨物要嚴格按照《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則》的規定,托運人、承運人、收貨人和辦理地點符合要求,箱體除符合鐵道部有關技術標準外還要適應所裝貨物的要求。
第12條 不符合集裝箱運輸條件的,不能按集裝箱辦理運輸。